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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立法调研 人身保护令制度或入法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作者:法制日报 阮占江 赵文明
立法机关调研反家暴立法 或确立人身保护令制度


  今后打孩子、打老婆等家庭暴力行为,都将可能因为触犯法律而受到惩戒与制裁。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家暴立法调研组一行来到湖南省长沙市,先后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长沙市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中心、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派出所进行实地考察。据了解,此次立法调研工作旨在了解反家暴地方法规的实施状况、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各相关部门开展反家暴工作的情况以及对国家立法的建议,进一步推动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

 

反家暴制度化网络化基层化


  长沙市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专项工作已经走过了17年。17年来,长沙市妇联依托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围绕关系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妇女组织作用,建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五大维权网络,构筑“党政领导、妇联协调、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反家暴工作格局,有效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据长沙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谭慧慧介绍,长沙市高度注重从源头推动,促进反家暴工作的制度化。长沙市妇联从信访数据统计分析中发现家庭暴力投诉问题后,开展了专项调查研究,先后出台了《长沙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司法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并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了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同时还积极促成市人大、市政协多次检查和视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同时,强调部门联动,促进反家暴工作的网络化。目前长沙市已建立健全了“五大维权网络”和维权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加强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妇联等部门的密切协作,逐步构建了较为完整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自1999年起,由长沙市妇联牵头在全市建立起了“五大维权网络”:与公安部门配合,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网络;与法院配合,建立聘请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司法维权网络;以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依托县(市)、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的优势,建立法律援助网络;发挥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用,形成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网络;发挥妇联组织作用,强化市、区(县)、乡(街)、村(居)四级信访网络。尤其是2010年“长沙市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中心”和“长沙市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的机构设立,更是极大促进了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综合防治家庭暴力的发展步伐。

  此外,长沙市还注重社区创建,促进反家暴工作的基层化;注重个案维权,促进反家暴工作的司法化,即通过加大对个案维权的力度,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济和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切实维护家庭暴力案件、民事案件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注重研讨培训,促进反家暴工作的专业化;注重男性参与,促进反家暴工作的性别化。

 

确立以受害人为中心的原则


  在立法调研过程中,长沙市妇联等有关部门指出,由于家庭暴力本身具有隐蔽性,公众对“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的认知与态度存在盲区、误区,防治家暴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尚未规范,职能部门间的协调和联动机制还要进一步探索。为此,目前国家应当尽早出台统一、规范、长效的反家暴立法。

  针对反家暴工作中普遍存在和容易出现的问题,长沙市妇联建议,要确立“以受害人为中心”的立法原则,即结合我国家庭暴力状况,兼顾实际,在防治宣传、行政措施、司法干预和社会救助等方面,便捷受害人依法维权;要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由该机构具体行使组织、协调、指导该地区的反家暴职能,同时承担家庭暴力的信息监控和通报、重要案件跟踪和建议等工作,加强对家庭暴力状况及趋势的掌握和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要明确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的干预职责——不仅要具体规定派出所处理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权限,明确采取的具体方法、步骤和程序措施,也要具体规定公安机关与基层社区(村)、妇联、调解组织、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等的反家暴工作衔接制度。

 

将人身保护令制度写入法律


  在调研中,有关部门提出,要确立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制度,将“人身保护令”写入立法,如此才能既符合反家暴的立法精神,又能大大增强司法干预反家暴的力度;要建立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则,即从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出发,在立法中确定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一般原则,其他举证责任为例外;还要强调法官对证据调查介入的主动性;明确家暴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有律师辩护或代理,必要时指定援助。要区分家庭暴力受害人犯罪和加害人犯罪两种情况。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避险过当”等作出特别规定,对因长期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采取以暴制暴案件受害人,坚持从轻、减轻的处罚原则。

  长沙市妇联建议,要明确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的教育、矫治和惩处。即应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对家庭暴力加害人采取教育手段、民事处罚、司法矫治、刑罚等,达到停止暴力行为,赔偿暴力伤害损失,消除暴力危险环境等目标。必要时,可以责令加害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接受认知和行为的矫正。

  此外,要尽可能明确反家暴司法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不仅要规定加害人、作伪证者、虚假申请保护令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也要规定警察、法官、检察官等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职责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